一、从九四年开始房改,也就是把房屋从公有产权(或集体有产权)改为私人有产权。这种房改政策下转产的房屋简称为“售后公房”。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
2、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二、在“94方案”中对购房人所有权中的收益和处分权能进行了限制,职工家庭购房时,可共同协商确定产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由于现在该房屋可能还是没有拿到产权证的,这样的房子分割一般法院不予处理,等到取得产权之后才能分割。
三、《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作为同住人一般对售后公房享有的居住权,同住人甚至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成为房屋的共同产权人。
不管房产关系如何复杂,掌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划分将来产权分配的利益关系,并且有签订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保障就可以了,有售后产权童主任的房子买卖是有法律保障的,其中关于房屋共有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如下规定:
1、房屋共有的份额问题。关于售后公房的共有形式,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公房没有占有比例约定的话,共有的形式就是共同共有。
2、房屋的出租、出售程序。房屋的出租、出售仍然需要共有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房产证上署名的共有人负有告知、征集意见的特别义务,不同意出租、出售的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承租、购买其他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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