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又称典卖,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以约定的典价,典当给承典人,使承典人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在典期内,承典人所付的典价不收利包。
产权所有人典出的房屋不收租金。期满后产权所有人退回典价,赎回产权,出典人在典期内继续使用房屋需交纳房租给承典人。
关于房屋典当的纠纷
房屋典当纠纷是指在房屋典当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因典期、典价、回赎、出典物毁损等引起的争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房屋典当纠纷可参考下列原则处理:
(1)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经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
(2)应当坚持典期届满准予回赎的原则。典当契约载明过期不赎作为出卖的,按契约规定处理。典当契约未载明期限或过期不赎作为出卖的,在处理回赎问题时,应照顾双方的实际需要,如果承典人确实无房居住,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可将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卖给承典人。房屋回赎后,出典人对原典物出租或者出卖的,原承典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者优先购买权。
(3)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者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出卖,出典人无权回赎。
(4)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加典价的,应予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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