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租用商铺并交纳定金的普遍法律规定,支付的定金通常不能够返还。
然而,如果买卖双方能够通过互相磋商以妥善处理所遇到的问题,那么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追回可能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定金"这个词汇,作为一种规范性和严格性的法律术语,它的主要作用在于确保正文中约定的条款生效之后,合同的顺利实施可以得到有效保证。在商业活动中的交易环节,当买方成功地履行了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定金将被视作价款的一部分或者商品交易总金额的一部分予以扣除;反之,如果买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那么他不仅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而且卖方也不能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而无缘无故地占用这笔资金,相反,他们必须全额退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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