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或者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缔结的合约中,若明确约定将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到期时由债务人进行清偿,而债权人则需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方。
然而,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来实现其债权。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判定此类合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合约中明确规定,如若债务人未能按时清偿债务,则该财产的所有权将归属于债权人,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认定这一部分的约定为无效,但并不影响整个合约其余部分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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