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没有的股东法律上承认吗
关于股东所享有的法定身份以及权益,皆有所明文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由自然人士、法人机构或者其他社会性团体担任,而且应该应有全面的民事权能及行为能力。要想获取股东的身份,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渠道进行:
首先,原始取得。即在公司创立的初期阶段,通过对公司实缴资金而换取股东身份,这便包含了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发起者,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者或者认购股票的投资人。
其次,继受取得。即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者公司并购等多种方式,从而获得股东身份,进而成为公司的新任股东。
再次,善意取得。即股份的受让方根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无权利人手中以善意的态度收购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身份。
最后,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那些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出于其他特殊原因,选择借用他人名义来设立公司或者进行出资的人士,虽然他们的姓名并不出现在公司的正式记录之中,但是只要其权利的取得是合法合规的,那么他们的权益同样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没有按时发工资有赔偿吗
倘若企业未能依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或国内相关法规,及时且足额地履行薪资支付义务,则应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相应的惩处措施。
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并支付应得薪酬,若超过截止日期依然未予支付,则责令用人单位必须额外支付劳动者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作为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以短期应对为主,旨在有效弥补员工因此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没有的股东法律上承认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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