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具有多项权益。他们可以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共同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此外,业主还有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资格,可以享有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权利。业主还享有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享有参加业主大会的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罢免权。另外,业主还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撤销权。此外,业主还享有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业主具有以下权益: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共同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具有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资格;享有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权利;享有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享有参加业主大会的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罢免权;具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撤销权;还有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 业 主 具 有 哪 些 权 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业主基本的权利,也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基础。同时,业主还有权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约定,接受或者拒绝选举请求,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使用管理规约约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的共有部分,对共用部分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共同管理共用部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总之,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具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物业管理有效实施和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依据。
总之,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具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物业管理有效实施和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依据。业主应当珍惜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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