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与法律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一个区别。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1967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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