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一、该房的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一般情况下,住宅土地出让金按房屋交易价或者房屋评估价的2%收取。经济适用房过户要在取得房产证五年后过户,过户时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后再次转让就和普通商品房一样,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成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成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成计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以上计算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最终按评估价的4成计算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成,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成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各地规定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不一,现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各地政府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制定当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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