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处分,否则将适用无权处分。
一、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二、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认定
(一)夫妻间的“表见代理”。即配偶一方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夫妻双方需要对代理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对外所借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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