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上下班途中,可计入工伤范围内,可以请求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首先工伤的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看是否符合系列情形之一: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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