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应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两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必须全部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加以公布。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如果代表候选人人数过多,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在直接选举中,必须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在间接选举中,则要通过预选,才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践中,尊重选民或代表的联合提名权,正确处理好与组织提名的关系,有助于激发选民或者代表的参政热情,增强责任感,提高候选人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组织提名落选比例过大的被动局面,杜绝那种为了保证组织提名者当选而不把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的人选列入候选人名单的违法现象。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在程序上必须分为两步:首先是提名推荐,汇总公布。这一步的工作,可用5天左右的时间,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初步候选人并汇总公布。应该注意的是,政党、团体推荐到选区的候选人名额,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凡符合选举法规定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名单,都必须如实收集汇总,任何人都不得调换或者增减。收集汇总的初步候选人名单,经审查无误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分选区公布。其次是讨论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应即组织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进行公布。第二步工作必须把握好五点:
1、酝酿、讨论、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必须限定在汇总公布的初步候选人名单范围之内;
2、酝酿、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包办代替,不能怕麻烦、图省事、简单化;
3、要组织全选区的选民认真讨论,坚决按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办事。而不能仅由少数人,或者选民小组长代替选民,防止几上几下形成空转。统计较多数选民意见,可采取征求意见票的方法;
4、正式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按照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确定;
5、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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