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拟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3、就业报到证(县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盖章或出具落户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4、拟落户地合法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户口簿上主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等证件能体现的不需提交)
6、回农村籍落户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南宁市县外户口回原籍地落户办理材料
准备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迁往乡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
(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5)其他材料:
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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