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涉及金额的法定量刑标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被具体细化明确,而是交由各级司法机关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依照事实情节予以斟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洗钱罪系指行为人明知是来自于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活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及其孳息,为了掩盖、隐匿这些非法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而采取各种手段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进行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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