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用途的风险。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四)借款履行的风险。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和物作担保。
(五)诉讼时效的风险。还款期限届满后,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
民间借款陷阱丛生如何谨慎防范
首先,应当在借款单种注明借贷双方的职责及姓名、身份证号,并注明还款日期和利息数额,并谨记切勿国家规定的借贷利息上限不得超过基准利率归属倍数,借款条应当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其次,如果明知借款人会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应当及时终止双方的借贷事宜,因为法律上对“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仍旧让对方借款”的行为不予保护。
另外,应将利率限定在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方才符合监管层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要求,反之则属于高利贷,并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会让放款人面临人、才两空的境地。
还有,如果还款期已过,借款人因各种理由还未归还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还款期后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以免因期限失效给自己追回款项造成更大不便。
最后,有必要告知民间借款人,在不确定贷款安全性的情况下,可寻求当地公证机关对自己的借贷行为进行公证,以此见证自己贷款的公开性、合法性、真实性。
谨慎起见,才能在民间借款潜伏着的鸿沟之上实现完美跨越,成功躲避骗局干扰,有效利用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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