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连累子女,成年的子女,是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公民,和父母之间是独立的个体,所以父母的债务不应当由子女来承担。只有一种情况需要承担,那就是子女名下的财产,是作为老赖的父母恶意转移名下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被执行的。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其子女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并且其子女名下的财产是来自于其失信人父母的经营或者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执行其名下财产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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