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术语,律师只是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一种资格。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享有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案件卷宗,其他辩护人行使该权利要经法院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一般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本法条规定的后两项权利。
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辩护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
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
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
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知识补充:自诉与公诉
自诉是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公诉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自诉案件的起诉权由受害公民自己行使,受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对加害人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无需经过侦查和提起公诉的诉讼程序;除法律另行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案件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自诉是公诉的补充也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一种途径。刑诉法规定侮辱毁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几类罪只要没造成重大后果,一般都为自诉案件,而侵占罪为绝对自诉。
此外还有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也归于自诉,比如故意伤害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公诉一般由检察院以国家名义针对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件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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