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清算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
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宣告破产时商业银行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商业银行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和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一般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
1、支付破产费用,即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得的费用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应当支付所欠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的“优先支付”的含义,主要指优先于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即在偿付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前支付储蓄存款。
4、应当支付破产商业银行所欠的税款;
5、应当支付破产债权。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程序
1、破产申请。
2、破产受理。
3、破产公告。
4、破产和解和整顿。
5、破产宣告。
6、破产财产的处理。
7、破产注销登记和公告。
三、商业银行破产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以独特价值目标的形式表现在商业银行破产法的内在属性中。相较于一般企业破产法强调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商业银行破产法更重视对安全价值和秩序价值的追求。这种独特的价值目标也体现在商业银行破产法特殊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中。商业银行破产虽原则上遵循一般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在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还是有其特殊性的,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破产挽救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特殊法律规定上。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元素,是破产启动的直接原因和基本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破产法具体规定中的关键部分,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比一般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多了一些技术性和行政色彩。对一般企业而言,当其发生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危险时,和解和重整是最主要的两种挽救程序。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破产的挽救程序更加灵活多样,主要可以通过接管、重组、重整等程序进行挽救。由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其破产清算程序有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破产的特殊之处。对此,各国立法大多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中的破产能力、破产清算申请人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问题予以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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