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汽车报废补贴申领的条件是什么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和单位;
(三)车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江苏省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或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四)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宁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车辆的淘汰,不享受补贴;
(五)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贴。
二、南京汽车报废补贴申领的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或单位法人书面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与车主同名的南京银行账户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无基本账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南京银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南京汽车报废补贴申领办理的法律依据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应当于车辆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预拨补贴资金下达市(州)。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样式见附件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清算申请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结余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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