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具备被撤销的法律效力。
倘若受赠方未能如约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则赠予方有权行使撤销赠与之权。
对于此种附加义务,受益方还需严格遵守约定,确保其履行义务是在赠与物品价值可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进行。
鉴于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予方除了具有履行赠与的基本责任外,亦应承担在合同所设定义务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
因此,当因慈善方未能履行义务使赠予方无法达到先前设定义务之目的达到严重程度之时,赠予方方可拥有行使撤销赠与的法律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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