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以下简称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向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原用人单位发生危害时,现用人单位有责任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职工居民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首次诊断证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劳动者受伤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十六条申请工伤认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二)劳动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下落不明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死亡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提交事故的有关证据材料
(4)工作时间内或者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外出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致伤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
(7)疾病猝死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八)在抢险救灾和其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九)职工,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作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七条死亡人数少于2人的,应当认定或者认定为工伤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明》和医疗机构的《复诊老伤诊断证明》,申请工伤的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者直系亲属,必须在发现职工死亡后24小时内向工伤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确定受伤部位或者受伤职工的职业病名称。第十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将直接因工伤引起的疾病列为伤害部位,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因事故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一年后提出申请的,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日期
(二)不属于统筹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三)受伤害人是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有本法规定情形的《条例》第六十三条不予受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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