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地能否建大棚
可在承包地里建设用于农业生产、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非永久性简易大棚。非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免手续:温室大棚建设所在地有没有在村属规划区内,用于种蔬菜的温室大棚属于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十亩以下取得村委会的同意后,免审批,不需任何手续,即可开始搭建。如果要建规模化温室大棚,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超过10亩属于规模化温室大棚,符合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条件的需申报温室大棚建设表,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二、大棚会被拆除的情形
(一)在农业大棚内违规建房,特别是别墅、庄园、农家院等设施;
(二)土地承包期到期以后,常年闲置的大棚房;
(三)违规改建大棚看护房
(四)修建完成后,导致土地损坏的大棚房。
三、土地承包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发包方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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