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常见罪名有哪些
时间:2022-10-18 15:02:21 2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

1、书面报罪材料,单位报罪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罪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罪

1、书面报罪材料,单位报罪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罪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票据诈骗罪

1、书面报罪材料,单位报罪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罪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罪

1、书面报罪材料,单位报罪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罪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罪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罪

1、书面报罪材料,单位报罪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罪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罪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罪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六、挪用资金罪

1、单位报罪的书面报罪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罪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罪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罪的发票、借贷凭证、物品库存、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0000-30000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2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职务侵占罪

1、单位报罪需提供书面报罪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罪发经过。

3、报罪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罪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八、集资诈骗罪

1、书面报罪材料,单位报罪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罪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0元以上;单位500000元以上。

九、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书面报罪材料或如实陈述罪发经过。

2、单位报罪的要提供书面报罪材料,并加盖公章。

3、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

4、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

5、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

6、可能的话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7、本罪起点:销售金额50000元以上。

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书面报罪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罪的应提供书面报罪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人性质。

4、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存根联、记帐联,如无则提供发票号码或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名称。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

6、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凭证、税务申报资料。

7、本罪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十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书面报罪材料或如实陈述罪发经过。

2、单位报罪的应提供书面报罪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5、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8、尽可能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

9、本罪起点: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保险诈骗罪

1、书面报罪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50000以上。

十三、逃税罪

1、书面报罪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罪的要提供书面报罪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伪造、变造、隐匿的帐册、记帐凭证、票据、假产品入库单等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5、偷逃税款的数额。

6、本罪起点: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十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1、书面报罪材料或如实讲述罪发经过。

2、单位报罪的应提供书面报罪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7、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十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书面报罪材料或如实陈述罪发经过。

2、存款凭证、记帐凭证、宣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的资金凭证、尚未取得应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4、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去向。

5、本罪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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