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法治,是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衡量一国或者地区资本市场法治水准的试金石,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历经4次修改后已日臻完善。由于原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满足当前投资兴业活动的制度需求,为鼓励投资,新修改的公司法大幅下调了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鼓励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大幅下调公司上市门槛;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股份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
新修改的公司法是一部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比如,针对现实生活中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从法律层面完善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赋予了监事会的弹劾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诉权、签单权等。上述改革有望提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新修改的公司法还是一部具有可诉性的公司法。根据立法宜细不宜粗的基本要求,新修改的公司法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以前草色遥看近却无的缺憾,对妨碍公司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法律规范也进行了必要的创新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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