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谢女士做梦都没想到,6名男子半夜闯进家中,不由分说用胶带将其家人手脚捆绑后扔到屋外的土坑里,随后铲车推倒了的房子。法晚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分别判处白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谢女士住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署前街37号院,院子由东、西、北共3间房子组成。房山检察院指控,该37号院为被害人谢某承租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房管所的直属公房。
2009年,房山区启动拱辰街道一至五街中心区改造项目,署前街37号房屋在改造范围内。因谢女士未与拆迁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故房屋一直未被拆除。
2013年8月中旬,白某指使赵某将署前街37号房屋强制拆除。后赵某纠集徐某、李某先后多次到房屋所在地,对房屋位置、住户情况进行观察。随后,白某又令马某纠集李某等10人参与强制拆除,并雇佣铲车司机钱某(另案处理)实施具体拆除。
2013年8月31日零时许,赵某、徐某等10余人持镐把、手电等工具强行进入37号院内房屋,用事先买好的胶带将在此居住的段某、王某手脚捆绑后抬至房外土坑内。为防止二人呼救,他们还用胶带将二人嘴部粘住,并安排人员看守。
随后,赵某、徐某持铁钳将通往房屋的电线剪断,钱某驾驶铲车将房屋铲倒。后赵某,徐某等人将段某、王某释放后逃离现场。经评估公司鉴定,37号院内平房价值2.3万余元。
审理期间,6名被告人赔偿了谢女士被毁坏的家具、家电及日用品等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赔偿段某、王某1.5万元。
最终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白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一、租户花钱装修拆迁时怎么处理
举个案例具体说明一下,17年前,骆某开始租赁武汉某五金厂的房屋,办酒店。后来,骆某与五金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骆某按约定进行了装修。租赁期间,骆某经五金厂同意,还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扩建面积9个平方米。2014年4月,酒店所在区域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年5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骆某于当年6月结清房租。当年10月,拆迁部门与五金厂签订了拆迁意向协议,而骆某则在拆迁前搬离,随后,该房屋被拆除。当年12月,五金厂领取了包括装修补偿款、停业补偿款等在内的全部拆迁补偿款。房屋被拆迁后,骆某认为,房东获得的补偿中含有装修等费用,而酒店是他装修的,由于他的装修和扩建行为,五金厂才获得了满意的拆迁款。因此,五金厂应当给予他补偿。骆某和五金厂多次协商未果。去年9月,骆某将五金厂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装饰装修补偿、停业补偿和扩建面积补偿,共计71.9万元。实际上本案中,骆某与五金厂没有约定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那么这个部分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租赁期间内,骆某有权拆除装饰装修物,但无权要求返还,而本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发生在合同期满后,因此五金厂没有构成不当得利。但是,由于搭建的9平方米面积,双方没有约定如何处理,五金厂应将搭建获利返还一部分给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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