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蚌埠市(含所辖三县)以外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时,可向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如下:
一、贷款对象
在蚌埠市以外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缴存职工。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以外其他城市购买住房,并在购买地申请贷款的,执行房屋购买地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蚌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且本人(或配偶)具有蚌埠市户籍;
2、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以及信用卡没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的违约还款记录;
5、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没有足以影响本次异地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商业贷款或债务;
6、实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可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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