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哪些情形可留置第三人动产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留置权的法律要件必须具备: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全文5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