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是股东吗?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是股东,有限合伙人模式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主要是相对于无限合伙人也即普通合伙人而言,有限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是专门针对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其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虽然有限合伙人和股东同样是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适用的范围不同,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大家一定不要混淆。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权利:1、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出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义务:1、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从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合伙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与《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认定有所不同。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操作手册》第1.3条中明确:“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信息填报时,实际控制人部分系统提示:“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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