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二、办事事项名称
全市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婚姻登记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补领婚姻登记证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2220199
监督电话:22220358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万寿路七十六号(原市委大院内)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1、《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5、《关于规范我省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等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涉港澳台、华侨申请补领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依法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状况;(2)遗失或者损毁婚姻登记证件;(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2)3张大2寸(长宽6cm×4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或蓝底)(补领结婚证)或各提交2张2寸(长宽3.5cm×4.5cm)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补领离婚证);(3)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九、申请表格
当事人符合登记资格的,当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等;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广东省婚姻登记价格实行国家民政部的统一规定,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
十、办事的程序
婚姻登记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取号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照材料
婚姻登记员审查证照材料
申请人填写相关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打印处理表、证书
申请人缴纳费用
婚姻登记申请人宣誓
颁(发)证书
小贴士
婚姻登记咨询请拨:9699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12:00
下午:2:00——5:30
办公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万寿路七十六号(原市府大院内)
十一、事项有效期
结婚证、离婚证等在婚姻状况持续期间长期有效,无需年审。
十二、受理时限
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审查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和国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收费统一为9元/对。
收费依据:
1、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统行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十四、投诉电话:22220358
十五、备注
特别说明:
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同时适应加入WTO的形势需要,切实保障来华投资的外商、港澳台人士以及响应国家号召回国发展的华侨的利益,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和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十六、申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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