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2、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3、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一、紧急情况下合理的诊疗义务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紧急情况下合理的诊疗义务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1、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2、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包括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3、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4、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病例部分造假的仅仅部分无效),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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