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里可以进行法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
可以进行法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当地专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是属于司法鉴定中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的一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应该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鉴定委托人到现场进行见证。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
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如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在我国司法鉴定的特征是什么
1.专业性。司法鉴定是一种鉴别或者判断的活动。这种鉴别或者判断的认识活动是鉴定人在一定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基础上的逻辑思维活动,鉴定人采取各种技术性的手段对大量基础性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分析,是意图得到某种意见的推理过程。
2.有偿性。根据鉴定的内容不同,司法鉴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n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n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n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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