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界定下,生产商和经销商必须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包括明确表达的担保以及非明确表达但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化的担保责任。
以下即是详细解析:
1.明确表达的担保责任:
生产者或经销商通常会通过言语或行为来保证或承诺他们的产品具有符合一定规范的性能特点以及质量水平。
这个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于,这种明确的担保和承诺可以通过制造商或经销商从某种程度上证实他们的产品能够满足特定标准的要求或者达到某些固有的状态需求的方式来表现出来。
例如,我们常见的产品说明书、广告等等都是表达明确担保的途径。
另外,通过试品的展示也是常见的一种形式。
凡是生产者或经销商在明晰的方式中阐述了产品的质量状况,都意味着他们已经做出了针对产品质量的表述或承诺,以此保障产品的质量可以达到宣传、说明或试样所实际展示出的质量水准。
2.非明确表达但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化的担保责任:
这是一种法律上产生并且不依赖于合同约定直接成为合同一部分的义务。
也就是说,这类义务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为合约内容,而是主要依据法律强制性条款的规定自然而然地发展成为了合同的附加条件。
这些义务并不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契约商议,其本质来源于法律条文的结论。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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