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身为公司股东的您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那么您便需要采取适当的途径以实现持有的股份的撤出。
作为一名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您可选择以下几种退出方式:
(一)对股权进行内部转换或外部转移;
(二)通过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方式,实际上等同于公司从股东手中回购相应份额的股权;
(三)行使待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益,这是一种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不当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
(四)当公司存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解散事由时,即可启动解散程序并让股东实现撤资退出。
在此过程中原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60天内与公司协商达成股权收购意向,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原股东则可在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方案。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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