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房屋所有权仍然是归承租人的,但是占有权是归出租人的。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等等。
房屋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房屋出租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全文6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