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款义务;
3、筹备公司义务;
4、出资责任;
5、不得抽回出资;
6、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
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8、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9、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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