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与何某和黄某分别是小学同学和初中同学。2007年1月22日被告人曾某、黄某预谋到母校北京市昌平区金山学校抢劫,当晚回校后在与受害人女教师辛某交谈中,曾某趁其不备,用手扼压、并用加热器电线猛勒辛的颈部,致辛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曾某打电话告知黄某,并将其叫到金山学校,劫走保险柜(内存有人民币6000余元)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何某在得知曾某、黄某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中窝藏曾某、黄某,帮助转移、处置保险柜及柜内款物,后与曾某、黄某将赃款伙分。
抢劫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黄某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明知曾某、黄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处置,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曾某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黄某参与抢劫,致人死亡,依法均应予惩处。何某所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何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另外,被告人何某因犯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抢劫罪定义抢劫罪认定
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是行为犯,不仅以抢劫到的钱财为定罪量刑依据。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法院会根据犯罪人的年龄、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地点和造成的结果量刑处罚。
全文8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