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的退出途径,通常包括出售股权,由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及某些法定环境下的股份合并,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甚至是缩减公司注册资本等选项。
若贵司仍需持续运作,法律允许您合法退出公司。
为此,您可选择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离任股东可将股票转让予其他现有股东,然后接受方必须向离任股东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然而,关键之处在于股东间能够就“由哪位股东接手股份,转让价格适宜”等事项达成共识,签订合法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证券交易所的股权变更手续,这样便实现了合理的退出。
若无法得到一致认同,此方案恐怕难以实施。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当公司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出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按照规定收购其股票:
(一)公司自最近五年内未曾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在此期间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并且完全符合分配利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资产;
(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已届满或规定的其他停业事由已经呈现,但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运营时间。
在此情况下,您需要仔细查阅贵公司是否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若无其他可行策略,您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提出请求,即认为公司经营管理遭遇严重困境,继续经营可能会给股东带来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此时拥有公司全部股东投票权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关闭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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