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对肖像权行使的限制如下: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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