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购买方有权依法解除合约并提出退还房产的要求,然而这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十五条明文指出:“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时当事人未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失效。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的,该权利失效。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未催告,解除权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丧失。”
此外,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下,购买方还可以主张违约金,若无违约金条款,则可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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