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了搞活经济,引进外资充分发挥甲方山林资源优势,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本村(天堂山村、黄泥坑村)属下的山地、林地,东至风门坳、石岗边;南至石门顶;西至五马、蛤塘坳;北至白石眉顶;的山林范围划出,与乙方合作开发经营,面积约14000亩,具体以林业部门绘图为准。
二、在甲、乙双方经营期间,双方享有共同利益,共同开发的权利。但甲方只能由本村的法人代表参与,不可全民参加。
三、合作期限为(叁拾伍年)即2017年至年月月日日止(由合作开发经营开始计算)。
四、经营方法:
1、除去投资成本剩余的利润按二、八分成,(即甲方占20%,乙方占80%)。
2、剩润结算时间为每年12月份。
3、合作经营期间,由乙方负责投资或引资开发建设,但甲、乙双方均有引资权利,乙方优先。
五、任何项目开发须经甲、乙双方召开股东会议讨论决定。
六、在开发经营中,每一个项目都要经过甲、乙双方各股东讨论通过。如有少数不通过,以小数服从多数,但不得涉及违法。
七、双方各自拥有的股份股权,可以有权转让或继承,但需要通过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确认。
八、合作期间,双方必须数目清晰,不得隐瞒或造假,一经发现,确认事实,通过股东大会终止此人合同。
九、合作期满后,该山林地块内所有不动资产,如房屋等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
十、此合同约定的合作山林范围属生态公益林部分正常下拨的国家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属追讨部分的同样按二、八分成,甲方占20%,乙方占80%。
十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此合同条款,不得无故单方取消合同。十二、如因山地四至不清晰引起的其它争议,需要打官司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三、由于乙方不清楚甲方村民所有人员,甲方要每个合法村民都要签名同意,不得代签。如有造假造成的效果甲方负一切责任。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一份。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另签订协议,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身份证号:
见证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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