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与客体
时间:2023-06-22 14:55:40 2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判几年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一般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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