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所有债务人
是的,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有多个债务人的,也都要通知多个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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