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是否具备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二、程序法是否也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呢?
1、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来源和基础之一是信赖利益保护,而信赖利益一般是基于实体法而形成的。所谓信赖利益保护,简言之就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考量,人民根据以往法律所构建的秩序所获得的利益应该获得何种程度的维持。而法律的规定是信赖利益的基础,人们遵从或依据这一信赖基础做出某种行为并因此而获得或即将获得的利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都是信赖利益的表现。
所以要保护信赖利益,就不能改变信赖利益产生的基础,即不能以事后产生的法来约束信赖利益基以产生的事件和行为,所以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然而,实体法创造、确定和规范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不创造新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在程序上提供法律救济和实现权利的方法和途径。因而,实体法溯及既往会影响法的稳定性和人民对于旧法的信赖利益,而程序法溯及既往并不会影响法的稳定性,反而可能有助于新法迅速妥适地适用。
2、从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讲,新的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更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前所述,程序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证程序结果的公正性。如果在诉讼法中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那么在同一时间可能从在不同的诉讼程序,法官和当事人就会对选择何种诉讼程序发生争议,这样就会造成同一时间不同的诉讼程序也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也难以保证审判程序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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