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正常,但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自动离职处理依据
当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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