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设定七日无薪试用期限一事,这不仅不符合法定原则也缺乏公平性。
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试用期劳动者理应享有薪酬待遇,只要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有效工作,他们便具有主张劳动回报的权利。
尤其对于新进员工而言,用人单位自其报到之日起,即应有义务与其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只要双方明确各自的劳资关系,那么据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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