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人的委托鉴定程序包括三个步骤。首先,医患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委托。其次,医鉴办在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最后,在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双方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向卫生局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申请裁决。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人的委托鉴定程序分为以下三个步骤:首先,医患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委托;其次,医鉴办在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最后,在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双方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向卫生局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申请裁决。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结果如何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其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医疗费用的标准计算。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其残疾程度根据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确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其死亡后其生前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医疗费用的标准计算。
因此,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结果的处理应按照上述条例规定进行。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医疗费用、残疾程度、死亡等给予赔偿。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配合患者或其近亲属进行医疗事故伤残鉴定,并在鉴定结果确定后,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医疗费用、残疾程度、死亡等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包括三个步骤:委托、受理和裁决。医患双方需共同委托,医鉴办审核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双方提供鉴定材料,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可自行协商赔偿或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标准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残疾程度根据损害程度确定,患者死亡后生前医疗费也按医疗事故发生地标准计算。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用、残疾程度、死亡等,医疗机构也需积极配合进行医疗事故伤残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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