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
(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校学生做暑期工,与企业不是任职、受雇关系,因此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税率是20%.
一、兼职工资扣税标准是怎样的
个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合并当月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选择到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该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则兼职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兼职多少需要扣税
兼职收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8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计税。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4000元以内)劳务报酬-800)×20%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超过4000元)务报酬×(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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