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检委会和法院的审委会一样,都是在检察官或者法官自己,无法对一个疑难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时,决定提交委员会讨论,从而以集体意志作出决定。检委会的主要决策功能,是根据相关的案件不定性来发挥作用的,并且是对一个单位来说是起到监督的作用;无论是任何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需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腐败的,如果没有这种机制的话,会有很多权力都被滥用。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监督职责与国家赔偿制度的一致性
《国家赔偿法》不仅具有维护和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还能够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起到引导和促进作用。而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介入国家赔偿活动,既能监督《宪法》和《国家赔偿法》有关公民赔偿请求权规定的执行情况,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又能从根本上维护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为公权力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补救机制,并通过以国家承担责任的形式来表明对公权力行使的必要约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实质就是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这种意义上讲,国家赔偿制度所具有的作用与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我们认为,由于刑事赔偿案件对于事实问题的认定必然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判断,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的监督也可以被视为其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延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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