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受贿与滥用职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先后,两个行为各自独立,应数罪并罚。存在独立的两个犯罪事实。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需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强调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
贪污罪和受贿罪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如下: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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