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贾某与杨某签订《装修协议书》,约定贾某将自己位于昌吉市电机厂的一套房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杨某装修,工程总价40000元,并约定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杨某承担。
同年7月26日,杨某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房屋渗水,致使楼下住户的装饰及一幅清明上河图十字绣污染,造成楼下住户损失20610元。
楼下住户将贾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由贾某赔偿上述损失。
贾某赔偿完损失后,越想越不舒服,楼下住户的损失是因为杨某装修不当造成的,应由杨某赔偿才对。今年2月初,贾某将杨某诉至法院。判决结果
在装修房屋时,因施工不当出现渗漏导致楼下住户的装饰损坏,楼下住户将楼上房主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贾某赔偿损失20610元,贾某赔偿完毕后,又将工程承包老板杨某起诉到法院。近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承包老板杨某赔偿贾某损失206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房主)应按无过错原则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修施工人责任的,装修人可以依约或依法向施工方追偿。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杨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装修工程,义务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工作,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杨某在施工期间给楼下住户造成损失,对此杨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房屋漏水是由贾某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故杨某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贾某已向楼下住户进行了赔偿,依法可向杨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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