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区别
1、行政赔偿诉讼首先要求确定的是行政行为违法,才能得到国家赔偿,而行政诉讼仅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赔偿问题。
2、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3、行政赔偿诉讼强调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各自提供证据,但是行政诉讼强调行政机关自证其行为合法。
4、依据的法律不一样。前者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新的),后者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
5、行政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司法机关只能监督行政机关而不是公务员个人。行政赔偿诉讼的规范对象是公务员个人。这是因为,国家虽然可以以其财产承担金钱责任,但国家作为抽象的主体却不可能“具体”地犯错,侵权行为终归只能是由具有意志能力的具体的公务员做出的,所以只有以公务员为监督对象,对其进行规范才可能促其践行法治,实现其职务行为的理性化、法理化。
6、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公务员的公职行为。
7、行政诉讼奉行合法性原则,以公法规范为主要法律渊源。行政赔偿诉讼奉行违法性(过错)审查原则
8、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非常广泛。行政诉讼是客观合法性监督之诉,所以在原则上一切法律主体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相对狭窄,当事人只有在主观权利受损时才能提起赔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只要利益受损就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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